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实行工伤保险异地就医:
一、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含更换)确认;
三、符合下列异地就医条件并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1)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在苏州大市以外长期居住生活或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江苏省外工作6个月及以上;
(2)异地转诊转院:因苏州大市范围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包括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至外地就医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