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国家和省待遇清单的要求,将我市门诊和住院支付限额概念的含义由“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限额”。同一统筹年度内,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调整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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