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根据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雇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等。如单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没有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情况可以向我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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