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无需单位另行申报,以单位申报的2021年年度工资收入为蓝本,对申报时超过21821元上限的人员重新启用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2470元执行;按21821元申报的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11月份月度结算时按新基数结算,并对2022年1月至10月缴费基数差额补收,计入2022年11月份月结算表。
度内新参保的企业职工,申报时月工资额超过21821元、未达到22470元上限的,按实际工资申报数开展11月份月度结算;申报时月工资额超过22470元上限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至22470元开展11月份月度结算;并从入职首月至2022年10月的缴费基数差额补收。
因缴费基数上限上调至22470元补收基数差额的,不加收滞纳金。年度内已退休人员如需补收基数差额的,请至线下柜面申请。调整前已离职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已死亡、异地转出人员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