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1)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