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1)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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