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和缴存职工纾困解难,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单位、职工各5%。
二、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分期补缴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向我中心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各分支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认定。
四、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在缓缴期间出现职工调动、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应及时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五、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视同连续,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七、疫情期间倡导职工网上办理,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南通公积金”网厅、“南通公积金”APP、“南通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南通百通等渠道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金管〔2022〕26号)、《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的通知》(通金管〔2022〕32号)停止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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