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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全了,增值税发票64个实务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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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我们公司7月份成为一般纳税人,5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票能否抵扣?

回复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

 
18.参加会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记入什么科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

一、按照参会的目的,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二、取得会议费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可参考:

1.为增加销售收入而举办的营销会议,属于销售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组织员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为客户报销承担的会议费,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二十七条

19.我们6月的电信发票7月才开出来,如何抵扣?7月已经缴纳了通讯费。

回复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勾选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

 
20.水电费分割单做成本票使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回复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可以用分割单税前扣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1.纳税人购买一张从泉州到广州再到境外的机票,但未分别体现金额。从泉州到广州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因此,如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法体现国内运输服务的具体金额,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2.请问,我公司本月有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丢失了,我们是否可以使用普通办公用纸张补打印的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需要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用办公用纸补打印的行程单显然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印发)

 
23.我企业低价处理仓库中的商品,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

回复

不需要。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印发)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4.融资租赁利息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回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印发 )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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