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上班,会对工伤待遇有影响吗?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这些知识点要知道!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职工是否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也就是说,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承担哪些后果?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些工伤职工以自己还未痊愈、需要继续接受治疗为由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领域的专家确定的鉴定意见作出的。
如果职工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