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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之保密与竞业限制(一)

江苏社保3小时前发布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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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今竞争愈发激烈的市场中,劳动者择业的高度自主性让商业秘密变得愈加重要。为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而劳动合同作为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依据,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基于双方合意,约定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这类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生产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保密义务没有期限限定,包括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一般期限比较长;而竞业限制最长只能约定2年。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续签、解除或终止而自然无效。

  接下来,我们将围绕竞业限制主体、竞业限制补偿等内容进一步和大家进行分享,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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