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一家工厂工作,每天工作时间超过 8 小时,周末也经常加班,但工厂从未支付过加班费。小李多次与工厂协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工厂称小李的工作性质属于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小李提供了自己的考勤记录,显示了具体的加班时间。同时,小李指出工厂并未依法对不定时工作制进行审批。
经过调查,仲裁庭确认工厂未能证明小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且存在加班事实,裁决工厂支付小李相应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解决办法启示:对于加班费争议,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考勤记录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向劳动者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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