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