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市本级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4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7月需申请办理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
请到龄后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需要申请办理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务必于2022年8月5日前持户口簿按以下流程办理:
到龄后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由本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自到龄次月起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到龄后不在单位继续工作的,由本人通过档案托管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自到龄次月起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未在到龄前提出延长缴费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在到龄时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
2、未经审核同意继续参保,且不符合在市本级延长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清退违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封存其社会保险关系。
3、不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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