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定期待遇的金额,你会计算么?
上一期,小编带大家了解了职工发生工伤后非定期待遇的计算方式,那么,工伤定期待遇的金额是怎么计算的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问:什么是职工本人工资? 答:指工伤(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举个例子 问:老张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是四级,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4450元,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7974元,老张的伤残津贴是多少元? 答:4450元<4784元(7974元*60%),故老张的伤残津贴计算方法为:7974×60%x75%=3588元。
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小提示 生活护理费与我们平时所说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护理费是不同的哦!前者是工伤定期待遇的一种,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后者是指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好了,以上内容就是工伤涉及到的定期待遇的计算方法,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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