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我辞职在先,可是单位挽留我,我又心软了。现在他们却这么对我,让我很被动,我该怎么办?”这天,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位前来投诉的劳动者李先生。
李先生说,他在一家家居用品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已经3年了。近年来,由于公司给他的工资待遇比市场平均水平低,他决定辞职,并与外部的几家公司商谈跳槽事宜。但就在辞职报告递上去的第二天,公司总经理亲自和他谈话,用承诺给他涨薪挽留他,最终李先生被打动,决定留下来,还推掉了几个工作机会。
但在两个月后,公司却通知他,说要为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李先生找总经理质问公司为何出尔反尔,总经理却说,公司已经找到了合适的替代人选,不再需要他了;而且,李先生主动辞职在先,公司随时有权办理离职手续。
听了李先生的描述后,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先生提交辞职报告后,无论公司是否同意,30天后他都可以正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他自己也不能单方收回辞职报告。
这个案子中比较特殊的是,经过公司总经理的挽留,李先生留了下来,也就是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协议,那么李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进程也就中断了。而且,在李先生的辞职报告递交后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公司仍正常对李先生用工,李先生也未离开,更是用事实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再以李先生曾经辞职为由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构成了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监察员来到家具用品公司查实案情、解释法律,该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改正。最终,公司与李先生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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