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省市计生条例的修改,HR又开始纠结“三期女职工”的产假问题。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产假&陪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相关法律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哺乳假: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 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产前假工资待遇都有规定,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 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2)重要提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举个例子: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该员工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大部分城市想享受生育保险福利,都需要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一定时间(一般是12个月),而且部分地区连补缴都不算连续缴纳。还要求在一定时间内申领生育津贴,过期就领不到了。
但是,近年来,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以及延长可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其中广东最新规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参保满一年期限制。
生育津贴申领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职工自行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申领手续,自行到银行领取生育津贴的。
有的地方是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社保中心将生育津贴打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进行发放。
但是,随着数字化信息系统的更新,各地生育津贴申领也有了新的变化。
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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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一般为1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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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故未婚先育不符合《婚姻法》有关合法婚姻的规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女职工流产后不能依法出具当地计划生育证明、流产证明,比如未婚先孕并流产的,其流产费用就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若流产女职工能出具领取生育保险金必要的证明,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流产期间无法工作,其经济收入会受到影响,本着保护女职工健康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女职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
#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在非定点医院生产,生育医疗费不能报销,生育津贴可领取。
不合理,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待生育津贴报销下来后,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单位要补足差额。
(8)产假员工的工资是只发放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发放?
需要全额发放。依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就应当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以及缴纳保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以及绩效奖金、法定补贴等部分。
(9)产假是说休98+30(有证明)天,但是只有98天社保支付津贴,其余30天的津贴由企业承担吗?
98+30是正常的产假,难产、多胞胎等情况产假天数会增加,津贴申领的时候都会算进去,都叫津贴,都是由社保机构正常发放。
#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确定的产假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另外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 生育医疗费用:
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 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 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 发生的医疗费用。
#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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