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宜兴市人社网厅办社保热点问答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的统一部署,我市已实行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并对人社网厅同步进行了升级。针对用人单位近期在人社网厅办理社保业务时关心的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答:自2023年12月1日起,改为用人单位不再向人社部门,而是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仍由人社部门办理,流程不变。
答:无变化。仍为每月11日至次月6日可办理人员参保登记业务或停保登记业务,每月7-10日为封机期,用人单位可通过“用人单位用工参保预登记”模块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增员申报。
答:上月11日至本月6日为本月结算期,如当前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当前结算期为2023年12月。
本月11日至次月6日为次月结算期,如当前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当前结算期为2024年1月。
答:根据当前经办时间所属的结算期,结合该职工合同起始时间,人社部门发给税务部门的是最长不超过当前结算期前六个月的参保登记数据。
员工甲,2023年12月2日(结算期为2023年12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用工参保登记手续,如合同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发送税务参保起始时间则为2023年6月。
员工乙,2023年12月24日(结算期为2024年1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用工参保登记手续,如合同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发送税务参保起始时间则为2023年7月。
员工丙,2023年12月24日(结算期为2024年1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用工参保登记手续,如合同起始时间2023年12月1日,发送税务参保起始时间则为2023年12月。
如用人单位在税务端申报过程中存在与上述规则不一致的情形,一般是由于该职工在上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应征数据。根据政策要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不得重复缴纳,因此会出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开始时间不一致的情形。
答:默认是当前结算期的上个月,和用人单位在退工停保登记模块填写的退工时间无关。此外,如当前结算期的上个月有在停保前单位的缴费记录,发送税务的停保时间为当前结算期。
员工甲,2023年12月25日(结算期为2024年1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停保登记手续,发送税务停保终止时间为2023年12月。
员工乙,2024年1月3日(结算期为2024年1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停保登记手续,发送税务停保终止时间为2023年12月。
员工丙,用人单位2024年1月5日为其申报缴纳了当月社保费,后于2024年1月6日(结算期为2024年1月)为其办理退工停保登记手续,发送税务停保终止时间为2024年1月。
答:如因系统升级原因,2023年12月10日前未及时办理减员,导致该职工需缴纳12月社保费的话,用人单位需先至税务部门确认申报并缴纳12月应征费用,待人社部门入账后,再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未及时减员人员的退费业务。
答:为落实“一件事一次办”要求,对新职工,人社部门将把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时填报的起薪当月工资一并传给税务部门。用人单位申报时实现自动预填,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缴费。
答:用人单位可于当前结算期内通过“人员变更回退”模块回退该业务,回退后即不会向税务发送信息。
请注意:如用人单位误办理用工参保登记,不可直接办理“用人单位停保登记”,该操作可能会导致向税务部门发送该职工的参保信息,造成误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