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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某是内地个人投资者,请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李某卖出香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是否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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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第 4 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 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 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附件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 5 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规定,对内地个人 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 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22 年第 24 号)第一条规定,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 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2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 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 告 2019 年第 93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综上,李某卖出香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免增值税和个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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