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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条例》问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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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管理上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关系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并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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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上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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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哪些事项呢?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践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日常核查、重点核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依法依规对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等情况开展核查,发挥了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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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处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的行为?

答: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服务协议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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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处理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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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于社会保险信用管理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等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