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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张家港市工伤预防和工伤认定

2年前 (2023)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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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人社直播间”将打造四个系列篇章——社保安民、就业惠民、人才利民、和谐暖民。我们将结合最新政策和群众关切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讲,敬请持续关注!

2月28日14:00

“人社直播间”社保安民篇(一)

正式开播

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许凯凯、许可

与大家分享了

工伤预防和工伤认定相关内容

视频回顾和直播重点

都整理出来啦!

一、工伤预防篇

(一)近年创新亮点工作

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做好定期检查、制度规范等常规动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自选动作。2021年6月成立了苏州市首家县级工伤预防专家库;创新推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成功创建工伤保险差别化费率省级试点;快速推进全国首个“工伤预防评价体系”研究项目。通过打出一系列创新“组合拳”,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港城”。

(二)工伤预防发展脉络

探索积累期:张家港市工伤预防经历2017年配合苏州市冶金行业协会对我市四家冶金企业开展工伤预防项目;2018年首次独立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伤预防项目;2019年首次由行业协会独立承接会员企业预防项目三个阶段。

发展快车道:自2020 年起,我市工伤预防工作进入发展快车道,不断创新宣传培训模式。2021年,开展“诊疗式”培训、“互动式”宣教、“点单式”课程、“主题式”培训、 “浸润式”宣传一系列形式丰富的宣传培训活动。2022年,开展凝聚人社、应急、总工会、区镇、街道条线合力,依托企业游学、技能竞赛、预防项目、部门互学、“张家港工伤预防”微信小程序等载体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年度系列活动——“同安行动”

(三)“同安行动”活动实效

同安领航:企业互学“游学计划”、同安起航:首届“同安杯”大赛、同安助航:2022工伤预防项目、同安护航:长三角区域联动交流四大子项目为抓手,更加精准的贴合企业需求,更为专业的服务改善闭环,共同为本市企业的本质安全能力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助力更多企业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观念转变。

以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改善项目为核心工作,通过开展危化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以及全市50家企业“一对一”培训改善服务,并额外免费辅导创建8家“安全生产标淮化”3级企业、2家“安全生产标准化”2级企业,帮助参训企业提升本质管理水平。工伤预防项目考评结果显示上年度参训企业整体事故发生率下降42.86%

截至2022年底,完成全市52家企业、1个乡镇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改善项目并免费辅导创建10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发放工伤预防手册3689册,培训5731人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为工伤(7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案例1

穆某2016年3月到某纸箱包装公司上班,公司对其专门培训,安排其从事全自动粘箱机操作。2016年7月8日,穆某在完成自己工作后协助同事做插格工作,操作插格机时,右手受伤。

案例解读:本案中穆某虽然在非指定工作岗位受伤,但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所以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案例2

职工张某下班后回公司宿舍洗澡换衣(张某工作环境比较普通,并非高温高尘),在宿舍停留约半小时后准备前往公司门卫打卡考勤,下宿舍楼梯时不慎扭伤右足。

解读:本案中,张某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作原因,工作环境比较普通,并非高温高尘环境,不具备收尾性工作的要素,用人单位亦不存在不安全因素,故不予认定工伤。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注:该暴力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3

某物流公司司机卞某在公司仓库停车装货时因停车位置影响客户装货,卞某拒绝挪让而与客户发生口角,相互殴打致双方受伤。

解读:本案中卞某与客户发生争执因挪车一事而起,但争执本身并非卞某履行工作职责的正当方式,故卞某受伤系与客户发生争执互殴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4

路某是某供电公司电工,一日,路某受公司领导安排,对全村电网停电后进行全面检修,检修结束后统一恢复供电。在检修过程中,一村民要求路某提前恢复供电。在遭到路某拒绝后,该村民一时情绪激动,将路某打伤。

解读:本案中路某作为负责该线路的电工,服从安排开展停电检修工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全面检修尚未结束时,路某拒绝为该村民提前恢复供电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该村民因不合理要求未达到出于报复对路某实施暴力人身伤害,路某因此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提醒申请人在申请工伤时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建议用人单位做好职工入职、在职期间和离职时体检工作。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

 1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注: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5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岗位为讲师。某日,张某到外地出差授课,返回途中被行人迎面撞倒,当即送医治疗,被诊断为肋骨骨折。

解读: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出差返回途中被人撞倒受伤,不能因其受伤时已结束工作而否认其工伤认定。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不承担责任、本人承担次要责任、本人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6

某公司一名员工下班回家,在进入小区等待电梯时,不小心脚下踩虚,扭伤右足。

解读:本案中该员工受伤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而是其下班回家期间,该员工受伤的原因也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是自己不慎扭伤,故该员工的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

案例7

宋某是某电厂的电工,一天下午,宋某下班后搭乘同事张某的车辆回家,当行驶至离宋某家2公里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宋某受伤。交警认定同事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无责。

解读:本案中宋某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受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交警认定乘车人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宋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3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条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种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意见为依据。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应当以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等有权机构的结论性意见、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证明职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应当以公安机关等有权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