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医保:这些人员还可补征缴城乡居民医保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当年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等应参保人员还可补征缴城乡居民医保。非参保缴费期内个人缴费标准与参保缴费方式,与集中参保缴费期的标准基本一致。
1.当年未就业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户籍新增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新入学学生、因确有困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2.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断保后需要续保的人员。
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480元/人,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个人缴费标准为260元/人。
1.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首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断保后需要续保的人员,可按照当年度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除新生儿外,非参保缴费期参保补缴费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9月1日起不再办理补缴当年医保费业务。
1.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相关事宜咨询电话:
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0514-80978658
广陵区居民医保:0514-87200033
开发区居民医保:0514-80978885
邗江区居民医保:0514-80981850
江都区居民医保:0514-80805866
2.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相关事宜咨询电话:拨打12366(市税务部门)或12393政策咨询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