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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年前 (2023) 天天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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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情景模拟

王女士是苏州某企业人事专员,在二月份结算期前做好了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但是按政策基数会从今年一月份开始调整,那么二月份的社保缴费中对于一月份的差额补缴部分是否会征收滞纳金?

您好,我想咨询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否在1月份有调整?

答:是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3]3 号)第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因此,2023年度全省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要从1月1日起调整。工伤、失业保险按有关规定同步执行。


了解了,那今年的缴费工资中报是不是从1月份就已经开始了?

答:是的,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要求,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时间是从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好的,因为目前1月份的结算期已经过了,我们单位准备在2月结算期前通过省人社网办服务大厅把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完成,那对于1月份的缴费基数要怎么处理呢?

答:日前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专门发布了有关做好2023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近期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经办具体要求,即2月结算期会启用你们单位申报的年度缴费基数,并对1月开展差额调整工作,补征或扣减金额会计入2月的征收计划中,一并进行月度结算。


那差额补缴的部分,有没有滞纳金呢?

答: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生成的差额补缴在规定的办理期内办理是不产生滞纳金的,请你单位在文件规定的办理期内尽快办理。


好的,谢谢你的耐心解答。

不用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法律依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 号)第一条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注意事项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申报时间: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

2、《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等近期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2023年2月至3月单位月度结算期间,每月6日24:00关闭业务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上月11日至本月6日期间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启用年度缴费基数,并根据缴费单位年度已结算月份,按照启用后缴费基数与已结算缴费基数开展差额调整工作,并将应补征或扣减金额计入当月单位应征计划,统一开展月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