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人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8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孙某投诉举报,反映我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单位补缴2021年3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经查,该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孙某于2021年2月22日办理入职,5月28日正式离职,该单位未及时为孙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依法送达,责令该单位为孙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用人单位收到指令书后进行了整改,按规定为孙某补缴了2021年3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解析:
我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后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究其原因,成本增加是最大阻力。不少用人单位觉得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会增加劳动力的成本。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强制法律义务。既然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就不能通过协商来变更。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部分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保,甚至还有劳动者给单位写承诺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保证不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某些看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平等”的约定,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的,约定无效,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了更大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无论是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还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只要出现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自身也要承担较大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不缴、少缴社保看似能在短期内节省一定成本,但从长远来说,将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因养老、工伤等产生争议,解决起来也很繁琐。劳动者如果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就能较为顺利地得到社保基金的赔付;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又恰恰没有赔偿能力时,劳动者的维权境遇将会异常艰辛,甚至得不到任何赔偿。
来自:靖江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