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申报通告
镇江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
定点申报通告
为方便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通知》(镇医保〔2021〕97号),现对镇江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全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行全年动态申报,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有申报意愿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1. 医疗机构申报医保定点条件和材料见附件1;
2. 零售药店申报医保定点条件和材料见附件2;
3.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3;
4.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4。
四、申报方式和要求
1.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采取“不见面”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可根据所属管辖区域选择对应受理部门的邮箱进行申报。
2.申报单位提交材料,需按顺序将扫描后的图片以PDF格式或压缩包形式作为附件上传至相应邮箱。
五、申报流程
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通过受理申请、考察确认、协商谈判、社会公示、协议签订等程序组织开展。
六、监督举报
市医保部门已公布举报电话,并定期、不定期通过部门联查调取申报机构的相关情况。
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6日
附件详情如下
附件1
镇江市医疗机构申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条件和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基本条件:
1.申报范围
医疗机构,是指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2. 申报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性质的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及运营数据(至少3个月);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附件2
镇江市零售药店申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条件和材料
一、零售药店申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基本条件:
1. 零售药店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经营时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据);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及运营数据(至少3个月);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